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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箱应储存多少分钟消防用水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5.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 时不应小于 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3,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小于 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3,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且小于 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 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 50m3,当与本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规范内主要对水箱体积做要求,这个体积是根据时间和用水的流量算出来的。如果一定要知道时间的话,建筑初期火灾一般指15分钟内的火灾,防火规范内一般约定为前10分钟的用水量,为火初期火灾用水量(老版建规和其他自动灭火规范内都有提到10分钟这个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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